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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6 09:51  

办〔2017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导员名师工作室”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项目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是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18年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综合改革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皖教秘思政〔201549号)中的弘扬核心价值观名师工作室(辅导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生工作部(处)是“辅导员名师工作室”项目的主管部门,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负协助管理责任,依工作职能对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等履行管理监督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对经费支出、项目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完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长期离岗,应办理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变更负责人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认可。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后,按项目申报书规定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项目成果报告等材料,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的要求进行结题申请。

对无故不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的纵向项目,并追回相应的项目经费;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确保项目的完成。

项目若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上报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学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该单位部分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结题报告等资料,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归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辅导员名师工作室”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预算和决算管理

(一)“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并对拟购置仪器设备、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转)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于学生工作部(处)存档。须送外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送财务处存档。

(三)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工作室建设和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购置的家具、空调、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采购的配套器材、教具以及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项目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在校本科生一般不超过600/月,在校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月,博士生一般不超过1500/月。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其支付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管理

在项目结题后,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学校统筹安排结余经费,用于学生工作的直接支出,并优先安排项目负责人使用。

因故终止的项目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规定结余经费需要退回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足额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

第十三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严禁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项目劳务性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项目经费审批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办法。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今后如继续获批“辅导员名师工作室”项目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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