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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2017-07-25 10:17  

校团〔20176号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宗旨,且不与已有社团类似;

(二)有不少于10名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30名;

  (三)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有学院或校内相关单位挂靠;

(五)有拟定的指导教师;

(六)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

(七)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八)有规范合理的名称,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全称须冠以“安徽工业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者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统一领导,由校团委统一管理,校团委下属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直接管理校级学生社团。各学院分团委下属院社团部负责直接管理在本学院注册的院级学生社团。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学生社团发起人根据级别和类别分别向校院直接管理部门填交《安徽工业大学成立校(院)级学生社团申请书》,同时提交《章程草案》等材料,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由直接管理部门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对外公布。院级学生社团需通过院社团部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并由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或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筹建期限届满,学生社团人数未超过30人的;

(五)“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社团”;

(六)参加社会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

(七)组织或参加校外学生社团(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除外)。

第八条  学生社团每年根据类型和层次向两级社团直接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一次,提交《安徽工业大学校(院)级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时间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团委批准后确定。注册完成且经公告后,各学生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社团内部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负责社团内日常事务。校院两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经民主程序产生,由校、院团组织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批准任命。在特殊情况下,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按照学生干部考核。学生有权按照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实行会员注册制度。学生社团的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围绕章程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均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或利用学生社团便利从事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不得影响自己正常的学习与生活。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坚持先审批后开展的原则。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策划评审报告》。校级学生社团活动一般由校学生社团联批准,在学校公共场所开展或者面向非会员开展的活动报校团委批准。院级学生社团在学院范围内的活动由学院分团委批准。院级学生社团在学校公共场所开展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需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对于校内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批。利用媒体、互联网开展活动、邀请校外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如讲演、座谈、报告会等),必须提前3天向校团委书面报批,方可进行。学术社团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申报活动项目和活动计划,校团委、院分团委审定、登记,以便统筹安排、协调,各学生社团应定期或在每次大型活动后作出书面总结交校团委,重大活动纳入全校素质拓展项目规划,作为学生社团考评和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拟办刊物,进行校内外交流,必须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版和交流。若学生具备法人条件,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的社团组织或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应按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各学生社团自理,各学生社团可通过缴纳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勤工俭学、接受捐赠等渠道筹集经费。校团委和各学院可以提供一定经费,作为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经费的补充和大型活动奖励。学生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人保管经费,专人管理财务,并接受主管部门的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自助和开展相关培训所得收入等,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公开。院级学生社团的经费可由院社团部负责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需刻章的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并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统一管理。院级学生社团需刻章的,由学院分团委批准并由院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鼓励各教研室、教师和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位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对于长期指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需每年进行年检,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社团年检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予以处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程序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或宣布解散。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二)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财务制度混乱的;

(三)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届不足20人的;

(四)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瘫痪,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按照校团委制定的《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手册》执行。本办法由共青团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校团〔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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