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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07-25 10:28  

安工大2017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工业大学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学生应本着客观、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本专科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和留学生申诉处理专项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国际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协调处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各专项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相应层次和类别学生的申诉及申诉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对已经申诉过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再次申诉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组成工作小组进行书面审查,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结论并出具复查结论书: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经复查,认为作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复查结论书应当在结论作出后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拒不签字,由送达人员邀请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告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送达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的,原处理机构应在30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并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或者处分基本相同的处理或者处分。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作出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情况除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该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应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质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日期均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可以依次顺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安工大〔2007〕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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